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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坛大戒受戒指南


出家二众:三坛大戒受戒指南

一、自我评判
通读《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2016年9月20日修订,附录一),比照《管理办法》“四、受戒人员的条件和资格认定”进行自我评判,如果符合条件,随喜新戒菩萨进入第二步。

二、《受戒申请表》审核
下载、打印、据实填写《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出家二众受戒申请表》一式两份(附录二),
备齐相关证件: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及本人两页);
3.剃度师戒牒复印件及号条(附录三);
4.近期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5.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者出具未婚证明;已婚者出具离婚证书;丧偶者出具丧偶证明);、
6.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近期一寸彩色免冠僧装照片四张(背景白色)。
依次报请:

剃度师、所在寺院、当地佛协、所在省佛协(自治区佛协或直辖市佛协)审核签章。如果《受戒申请表》审核通过,随喜新戒菩萨进入第三步。

三、传戒寺院初审和录取
受戒人员凭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剃度师戒牒复印件及号条、近期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已经审核通过的《受戒申请表》等材料,报请传戒寺院审核(快递或面呈)。若无误,传戒寺院给予录取(受戒登记),寄发《受戒通知书》或电话通知。
另外,外省要求受戒人员(跨省受戒人员),必须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征得传戒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的同意,并开具证明,介绍前往受戒。

四、传戒寺院终审及报到
受戒人员凭《受戒通知书》,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证明、离婚证书、丧偶证明)等原件,按规定时间前往戒场报到。出示健康码、最近一周新冠核酸检测证明、完成新冠疫苗接种等防疫材料。若当面审核通过,准备进堂前的面试和笔试(一定佛教学识和理解受戒意义)和背诵功课(朝暮课诵沙弥律仪毗尼日用),合格者缴纳戒费进堂。

五、未尽事宜,以当期传戒寺院要求为准,具体请向传戒寺院客堂咨询。(文/释崇和 1.5版)



附录一: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

(2016年9月20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7年7月5日公布)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和《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中汉传佛教教职人员须圆具三坛大戒的规定,使传戒工作得以如法如律地进行,确保中国佛教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举办传戒法会,须经中国佛教协会统筹安排、审批。特殊情况下,须由中国佛教协会商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未获中国佛教协会正式批准,不得发布与传戒法会相关的公告。
第三条 中国佛教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为传戒法会的主办单位,寺院为传戒法会的承办单位。
第四条 全国汉传佛教传授三坛大戒,每年掌握在十次左右。
第五条 传授三坛大戒的新戒人数,每期规定在三百五十人以内(同期传授二部僧戒的两座寺院,每寺不超过三百五十人)。
第六条 传授比丘尼戒一律实行二部僧授戒制度。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对符合条件并同意其受戒的人员,须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备案要求的相关材料。
举办传戒法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应及时将外省受戒人员是否取得比丘、比丘尼资格的情况函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
第八条 传戒寺院所需戒牒一律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编号、颁发。
第九条 传戒期间,必须分别讲授戒本,组织新戒学习戒相律仪,不得举办与传戒法会无关的其他活动。戒期不得少于四周。传戒仪轨中烫香疤的习俗,应予废止。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须在传戒法会结束后一月内,将传戒工作总结上报中国佛教协会。

二、传戒寺院的条件和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寺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提出传戒申请:
(一)经过政府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纲领执事健全,有一人以上具备十师资格,常住比丘或比丘尼二十人以上;
(三)僧团道风纯正,僧众戒行清净,早晚功课、过堂用斋、半月诵戒、结夏安居、坐禅念佛等修学活动运作正常;
(四)大殿、戒堂、斋堂、僧寮等法务、生活设施可供三百五十名戒子需用,戒坛的设立与布置,须如法如律,清净庄严。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传戒法会,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传戒寺院向所在市(县)佛教协会提出申请;
(二)经所在市(县)佛教协会审核并商得市(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市(县)佛教协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提出申请;
(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审核并商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提前半年将拟传戒的时间、地点、人数、三师七证及开堂、陪堂名单与简历等,据实向中国佛教协会申报。

三、传戒师承的条件和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 传戒十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二)信仰纯正,爱国守法,法相庄严,身心健康;
(三)持戒清净,熟悉毗尼作持和传戒仪轨;
(四)通达经律,能开导后学;
(五)三师戒腊十五夏以上(尼和尚十七夏以上),尊证戒腊十夏以上(尼尊证十二夏以上)。三师在初、二、三坛请戒正授之时,七证在二坛正授之时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四条 三师七证由传戒寺院推举,经所在市(县)佛教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商得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第十五条 开堂、陪堂等引礼师必须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戒行清净,通达毗尼作持和传戒仪轨,堪为大众师表,身心健康,有组织办事能力。
开堂戒腊十夏以上(尼开堂戒腊十二夏以上)、陪堂等引礼师戒腊五夏以上(尼陪堂等引礼师戒腊七夏以上)。
第十六条 礼请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法师担任羯磨师、教授师及尊证师,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事先商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四、受戒人员的条件和资格认定
第十七条 受戒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信仰纯正,勤修三学,遵守教义教规,品行端正;
(三)年龄在20岁至59岁之间,六根具足,身心健康,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
(四)剃度后,男众在寺院修学一年以上,女众在寺院修学两年以上;
(五)有一定佛教学识,能独立完成日常课诵和具备基本佛事法务活动能力。
第十八条 受戒人员求授三坛大戒,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经剃度师同意后,向所在寺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寺院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佛教协会;
(三)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
(四)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受戒人员持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复印件及剃度师戒牒复印件,常住寺院和所在市(县)佛教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的相关证明,报举办传戒法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会同传戒寺院有关执事审核无误,予以登记;
(五)受戒人员进堂前,举办传戒法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和传戒寺院,须对其进行面试,考察是否具有一定佛教学识和理解受戒意义,能否背诵《朝暮课诵》、《沙弥律仪要略》和《毗尼日用切要》。
第十九条 受戒人员,以举办传戒法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寺院常住沙弥或沙弥尼为主,外省要求受戒人员,必须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征得传戒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的同意,并开具证明,介绍前往受戒。
第二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前来求戒者,除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受戒人员条件外,还须携带有效证件,以及所在地有关团体、寺院的介绍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商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后,传戒寺院方可接收。

五、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举行传戒活动,中国佛教协会不予承认,对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及寺院通报批评,宣布其传戒活动及所发戒牒均为无效,并对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予以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未经批准的超出名额不发戒牒。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印发戒牒,中国佛教协会不予承认,并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及各大寺院,宣布无效,同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讯来源:国家宗教事务局政法司)



附录二:受戒申请表下载
(中国佛教协会全国通用戒表,PDF版)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出家二众受戒申请表下载

戒表打印用“方正小标宋简体”下载

戒表打印及填写提示(中国佛教协会教务部的填表要求):《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出家二众受戒申请表》为A4纸面,双面打印。表格标题请使用公文标题标准字体“方正小标宋简体”,否则视为无效表格。建议:表格正面在电脑上填写,反面签名须手写。



附录三:剃度师号条下载(号条格式——即是介绍信,A4纸大小)
兹有求戒弟子法名xx,字xx,俗名xx,于x年x月x日出生,系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人氏,于x年x月x日(农历x月x日)在xx省xx市xx寺礼上x下x和尚(法师)披剃出家,现于xx省xx市xx寺常住。今遇胜缘,前来贵寺求大忏悔,授受三坛大戒,仰祈大德不弃,慈悲摄受。
xx 和南(剃度师盖章;常住寺院盖章)
x年x月x日



附录四:浙江省佛教协会《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申请求受三坛大戒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剃度后沙弥需在寺院修学1年以上,沙弥尼需在寺院修学2年以上。新戒经剃度师同意受具后,向所在寺院、佛教院校、佛教协会等佛教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佛教寺院、佛教院校、佛教协会等佛教机构初审同意后,报佛教机构所在县(市、区)佛教协会审核,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设区的市直属佛教寺院、佛教院校、佛教协会直接报所在的设区的市佛教协会审核,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三)佛教机构所在县(市、区)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并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的意见后,报佛教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佛教协会审核。佛教机构所在的设区的市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四)设区的市佛教协会报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省佛教协会进行薽别鉴定,符合条件的,同意其受戒,并预先向省民宗委提交备案要求的相关资料;

(五)在省内任何佛教场所传授三坛大戒时,戒子名额由省佛教协会统一分配,各地佛教协会要严格按照分配名额和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要求进行审核申报,省佛教协会鉴定符合条件才能受戒;

(六)申请到省外受戒者,需由剃度师同意出具号条,由设区的市级佛教协会初审,再报省佛教协会鉴定符合条件才能受戒;

(七)申请出境出国受戒者,或国外以及港、澳、台人士申请在省内戒场受戒时,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必须按照相关外事规定办理。



附录五:中国佛教协会及各省市佛教协会联系方式

中国佛教协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25号广济寺
邮编:100034
电话:(010)66151270
传真:(010)66151270

华北地区

北京市佛教协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鼓楼鸦儿胡同31号广化寺
邮编:100009
电话:(010)64035032、64040496
传真:(010)64056932

天津市佛教协会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天纬路40号大悲院
邮编:300141
电话:(022)26212426、26352320
传真:(022)26352320

河北省佛教协会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42号
邮编:050081
电话:(0311)83050607
传真:(0311)83059699

内蒙古自治区佛教协会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顺城街6号大召寺
邮编:010031
电话:(0471)6304493
传真:(0471)6304481

山西省佛教协会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文瀛公园南院
邮编:030001
电话/传真:(0351)4050281

东北地区

辽宁省佛教协会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区大南街三段慈恩寺巷12号
邮编:110011
电话/传真:(024)24801716

吉林省佛教协会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377号般若寺
邮编:130041
电话/传真:(0431)88912971

黑龙江省佛教协会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5号极乐寺
邮编:150001
电话/传真:(0451)82521245

华东地区

上海市佛教协会
地址:上海市安远路160号玉佛寺
邮编:200060
电话/传真:(021)62776952

江苏省佛教协会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口西路匡芦新村8号同德大厦106室
邮编:210024
电话:(025)83736822
传真:(025)83738536

浙江省佛教协会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竺路78-8号
邮编:310013
电话:(0571)87968366
传真:(0571)87910926

山东省佛教协会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
邮编:250011
电话/传真:(0531)86099224

安徽省佛教协会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丹霞路292号大观音庵
邮编:230601
电话/传真:(0551)63870900

福建省佛教协会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法海路1号
邮编:350001
电话:(0591)88560003
传真:(0591)88560006

江西省佛教协会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火神庙48号
邮编:330008
电话/传真:(0791)86784816

中南地区

河南省佛教协会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兴荣街与万安街交叉口西南角
邮编:450003
电话:18736025599

湖北省佛教协会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89号洪山宝通禅寺
邮编:430070
电话/传真:(027)87641484

湖南省佛教协会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东路38号东一时区南栋17楼
邮编:410012
电话:(0731)88230062
传真:(0731)85451633

广东省佛教协会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光孝路109号光孝寺
邮编:510180
电话:(020)81089169
传真:(020)81071159

广西壮族自治区佛教协会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七星路135号农业厅2号楼
邮编:530022
电话/传真:(0771)2184659

海南省佛教协会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玉兰路9号阳光经典小区第4栋
邮编:570125
电话/传真:(0898)68510916

西南地区

重庆市佛教协会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罗汉寺街7号
邮编:400011
电话:(023)63835477、63814089
传真:(023)63739833

四川省佛教协会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文殊院街15号
邮编:610017
电话:(028)86933339
传真:(028)86922768

贵州省佛教协会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阳明路84号黔明寺
邮编:550002
电话:(0851)5863538
传真:(0851)5866976

云南省佛教协会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圆通街42号圆通寺
邮编:650031
电话/传真:(0871)65154553

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娘热南路19号
邮编:850007
电话:(0891)6822282
传真:(0891)6824962

西北地区

陕西省佛教协会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大兴善寺
邮编:710061
电话:(029)85252085
传真:(029)85215444

甘肃省佛教协会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山字石街12号
邮编:730000
电话:(0931)8452871
传真:(0931)8401273

青海省佛教协会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2号
邮编:810000
电话:(0971)8450579
传真:(0971)8247967

宁夏回族自治区佛教协会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玉皇阁南街65-4号
邮编:750004
电话:(0951)6010441
传真:(0951)608194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佛教协会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长江路1号
邮编:830000
电话:(0991)2666196、5846193
传真:(0991)5846193

※ 若有变更,敬请 在线留言



附录六:三坛大戒的意义

传戒仪式 藉事显理

佛教初传至中国时,并无传戒仪式,直至曹魏嘉平二年(公元250年)始有昙摩迦罗于白马寺译出《僧祇律》戒本,此为东土依律传戒之滥觞。曹魏正元年间(公元254年)昙谛沙门译出《昙无德羯磨》,传戒仪式始具正规。

三坛大戒,乃中国大乘佛教于出家僧众所特有之传戒仪式。依初坛正授、二坛正授以及三坛正授,分别传授沙弥戒、比丘戒、出家菩萨戒。戒子于正授三坛大戒时,领悟自性戒体;依此戒德,内激上求佛道之心,外发下化众生之愿,由戒相之行持任运于日用中,规范身心,进而藉事显理,契悟如来自性。《大智度论》云:“譬如大地,一切万物有形之类,皆依地而住,戒亦如是,戒为一切善法住处。”如来法子,以戒为本;出家沙门,既发大乘心,圆受三坛大戒,即成大乘僧伦法器。

具足众缘 方得求戒

凡戒子意欲求受大戒,须具众缘,其中以临坛大德为要,即须于受戒前如法恭请“三师七证”,作为十方戒子之得戒、羯磨、教授三师和尚以及尊证七师,以便成就戒场法仪之如法进行。又“戒坛”亦为场地要缘,先须结界,受戒期间,戒子于界场内净心求戒,不得出离。除此之外,尚须戒仪如法,众僧和合。登菩萨坛时更以释迦如来、文殊菩萨、弥勒菩萨为三师和尚,十方诸佛为尊证,一切菩萨为同学伴侣。倘若以上诸缘,有一不具,便不得如法受戒。

戒乃各宗根本行持

戒为佛教各宗派之根本行持,《楞严经》云:“摄心为戒,因戒生定,因定发慧,是则名为三无漏学。”盖因心为净染之由,以戒摄之,内外一如,名之为定;净极光通,发起妙用,名之为慧。戒乃定之本,定乃慧之体,慧乃定之用。佛陀更于《遗教经》中垂示:“因依此戒,得生诸禅定及灭苦智慧。”“若无净戒,诸善功德皆不得生。”不仅如此,《根本律》之中更明示:“若不持此戒,纵有多智禅定现前,皆成魔业。”故知三坛大戒,乃发心出尘之行者继剃度大典之后,更具重大意义之法仪。

一戒一解脱

戒者,梵语毗尼,又名波罗提木叉,此译“保解脱”,以能保证行人得出离生死苦海;又译“别解脱”,于一一戒中护持不犯,即得于一一处得其解脱。如薄拘罗尊者,因宿世持守一不杀生戒,严持不犯,五度遭人杀害不果。出家之后,毕生无有病苦,寿享一百六十岁,世称长寿第一。

《萨婆多论》云:“波罗提木叉戒,唯佛弟子独有,外道所无。夫能维持佛法,有七众住世,三乘道果相续不断,尽以波罗提木叉为根本。”故《大智度论》载:外道空持苦行戒法,如牛戒、狗戒、哑戒、聋戒,无益于解脱,如是等戒,为智者所呵斥,徒自招苦而无善报。佛住世时,閰浮阿罗汉,随佛出家而得道,尝言:“我昔作外道,五十有五年,但食干牛屎,裸形卧棘上。我受如是辛苦,竟无所得,不如今得见佛闻法,出家三日,所作皆办,得阿罗汉。以是故知,于佛法中,持戒者安乐,身心不热恼。”

沙弥持守十戒,乃了生脱死、出世解脱之要道;比丘持满二百五十戒,即得解脱三界,彻证罗汉果;若依达磨“一心戒文”入菩萨行,于一心念中具足八万四千戒,即得毕竟解脱,圆证无上佛果。

三坛大戒,一般传戒之法都是连受三坛,初坛沙弥戒和三坛出家菩萨戒,皆集体授受;二坛比丘坛,则以三人为一组,次第登坛受戒。沙弥戒有十条,沙弥尼戒法与沙弥同;比丘戒二百五十条,比丘尼戒则有三百四十八条;出家菩萨戒有十重四十八轻,从律身、净心,到发无上菩提心,含摄一切佛法,又可归纳为“三聚净戒”。

(一)初坛沙弥戒

凡行者发心出家,必先受持沙弥律仪。沙弥者,有“息慈”之义,谓息世恶染而慈济众生,欲行“息慈”之事,则须依十戒内护自心、外慈有情,并习威仪,摄化众生。故言“沙弥律仪近为比丘戒之阶梯,远为菩萨戒之根本。”

据《阿育王经》载:王见一七岁沙弥,将至屏处而为作礼,语沙弥言:“莫向人道‘我礼汝’。”时,沙弥前有一澡瓶,沙弥即入其中,从澡瓶中复还来出,而语言:“王慎莫向人道‘沙弥入澡瓶中复还来出’。”王即语沙弥言:“我当现向人说,不复得隐。”

是以诸经皆云:星火虽小亦不可轻,王子虽小亦不可轻,龙子虽小亦不可轻,沙弥虽小亦不可轻。盖星火虽小,足以燎原;王子虽小,终登王位;龙子虽小,能致风雨;沙弥虽小,能度众生。故不可以其小而轻之。

(二)二坛比丘戒

比丘坛传授之“具足戒”,又作“大戒”、“近圆戒”,有亲近涅槃之义。欲受此等具足戒者,当得身体强健,六根具足,无有聋盲等患,身器清净,无有边罪,具出家严相,剃除须发,披着袈裟,且已受持沙弥戒者。尼众二坛则先在亚僧三师七证主持下,受本法尼戒,再往比丘部,于尼十师与比丘十师共同主持下,正受比丘尼大戒。持守具足戒者,于一切境界中精勤修习,择善离恶,趋于圆足,故名“具足戒”。

进受具足戒之出家众,即登比丘位。比丘者,乃七众佛弟子之首,故又名大僧。此外,比丘有“破恶”之义,勤修戒定慧,破除贪嗔痴等恶烦恼。其恶既破,烦恼既息,便出魔界,更且转化众生,减少魔眷,使魔惊怖不已,故又称“怖魔”。比丘依于此戒,荷担如来家业,上求佛道,下化众生,了知诸法实相,但愿众生得离苦,不为自身求安乐,发弘化度众之愿,行广利有情之事。

(三)三坛出家菩萨戒

菩萨戒,于《梵网经》云:“是诸佛之本源,行菩萨道之根本,是大众诸佛子之根本。”

菩萨者,汉译“觉有情”。一者“自觉”,指觉悟之大道心众生;二者“觉他”,使有情众生觉悟之义。《法华经》中指出,佛以一大事因缘出现于世,在于开示佛之本怀,引导众生悟入佛之境界。出家佛子既已自知生死苦趣,进而当回小向大,以佛之悲智愿行,为己之悲智愿行,于利他中完成自利,即所谓“为利有情愿成佛”,是故菩萨戒为行菩萨道之根本,是诸佛之本源。

菩萨戒之内容为三聚净戒,亦即三种含摄大乘菩萨慈悲济世的圆融戒法,以使佛子发广大心量,誓度无尽众生。一者“摄律仪戒”,乃断舍一切恶行,含摄诸大乘律仪,密护根门之止恶门;由覆恶离痴,功成德现而为法身佛之因。二者“摄善法戒”,乃修习一切善法,摄持菩萨行,广行六度之修善门;由供养三宝,圆修三业,而为报身佛之因。三者“摄众生戒”,又作“饶益有情戒”,乃以慈心积极利益一切有情,由摄受众生,信乐学佛,而为化身佛之因。

《大般涅槃经》云:“谈常者,一切众生皆有佛性;扶律者,佛子持戒清净,心中即见本性。”禅门持戒是于起心动念处时时观照,于心意发动之机,微处作观:“已生善念令增长,未生善念令速生;已生恶念令灭除,未生恶念令不生。”以四正勤为行持,时刻觉察贪嗔痴之妄动,期使身口意三业远离杀、盗、淫、妄等恶行;倘若观心返照,进趣无念,清净戒体顿即领悟,自然契入清净法身佛之常寂光境界。(文/中国佛教文化研究网)



附录七: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的五十三个步骤

01.唱界结坛;
02.挂搭;
03.演习礼仪;
04.发愿;
05.下启贴单;
06.启请二师(羯磨、教授);
07.教毗尼法;
08.请戒开导;
09.查验衣钵;
10.请行茶;

11.考背毗尼;
12.本堂发露(又名直心发露);
13.露罪忏悔;
14.呈罪称量;
15.剃头沐浴;
16.礼通宵法;
17.早课下启;
18.传沙弥戒;
19.行持应钵;
20.本堂发愿;

21.讲沙弥律;
22.早跪殿堂;
23.乞具足戒;
24.请七尊证;
25.施放焰口;
26.请十师斋;
27.编签习仪;
28.通启二师;
29.请戒开导;
30.教演衣钵;

31.审戒忏悔;
32.回复清净;
33.搭比丘坛;
34.净坛演仪;
35.礼通宵法;
36.下启;
37.传比丘戒;
38.发愿;
39.乞菩萨戒;
40.讲四分律;

41.通白开导;
42.剃头沐浴;
43.开示苦行;
44.审戒问遮;
45.回复清净;
46.礼通宵法;
47.下启;
48.传菩萨戒;
49.发愿;
50.诵梵网经;

51.发戒牒;
52.教朝山挂单;
53.谢引礼师。




附录八:出家人“内名外号”及“法名上下”的用法(僧人内名外号的规矩)

剃度出家时,剃度师根据传承会给徒弟起两个名字:法名、字号。依传统内名外号规矩,法名又作度名、法讳、戒名,不能随便称呼,只有僧人的师父或长辈可以叫,外人及自称只能使用“字号”。僧人正规自称法号应为释某某,且以字行(以字号对外称呼)。法名、字号四字连用的格式为:字号在前,法名在后。另,常取法名末后一字,作僧人之谥号。僧人接法,传法和尚还会赐予法脉字号,使用格式为:字号在前,法脉字号在后。另外,可以自取言志的别号、斋号等,权作谦称及书画印款使用。

僧人自称法号应为:释某某(字号)、草字某某(字号)、衲子某某(字号)、沙门某某(字号)、比丘某某(字号)。而某某法师、某某禅师、某某律师、某某上人、某公上人、某某长老、上某下某这些称呼,是他人依据你的修为对你的尊称,切不可用于自称。自称与尊称不分,焉为人师?

细说上某下某。实则“上下”出自《沙弥律仪》。明代莲池大师著《沙弥律仪要略》下篇感仪门、事师第二云:“凡人问师讳,当云上某下某”。此据云栖法汇原本。而弘赞大师《沙弥律仪增注》则云:“凡人问师讳,当云上某字下某字。”注:“讳”即二字法名也。若问字号,当直云:某甲和尚,或云:某本师。若问阿阇黎字号,应云某甲轨范师。清初书玉大师著《沙弥律仪要略述义》释曰:“因弟子不得直呼师名,故加上下二字。若问师号,当答某甲和尚,不须上下二字。

总之:法名有上下,但不必尊称,若云:“上某下某法师”,则成戴两顶帽——上下其一,法师其二。若加尊称,则不必上下。所以善因法师著《学佛行仪》云:“不得单称名字,当称某某长老、某老和尚、某老法师、某某大师。若面晤时,更不得提出名字,但可单称长老二字,或法师,或和尚”。(敬僧第三)书信必定有尊称,无须加上下。(文/释崇和 1.4版)

范例:近代佛门尊宿内名外号、且以字行的用法

常见尊称 法名 字号 别号
寄禅和尚 敬安 寄禅 八指头陀
冶开和尚 清镕 冶开
印光法师 圣量 印光
虚云和尚 演彻 德清 虚云
圆瑛法师 宏悟 圆瑛 韬光
弘一法师 演音 弘一
来果禅师 妙树 来果 净如
太虚法师 唯心 太虚 昧庵
白圣法师 东富 白圣 洁人
东初长老 仁曙 东初
妙善和尚 心慈 妙善
戒德和尚 印宗 戒德 天成
妙湛和尚 续林 妙湛



附录九:戒牒遗失怎样补办?

戒牒是僧尼受戒的凭证,乃法身慧命之象征。应备加爱惜、妥善保管。万一不慎遗失,可申明遗失原因,予以补办。

1、补办戒牒遵循“谁颁发、谁补办”的原则。1994年起,中国佛教协会对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并制定颁布了《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办法》第八条规定“传戒寺院所需戒牒一律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编号、颁发。”因此,凡1994年后受戒、丢失戒牒的,由中国佛教协会补办;对于1994年前受戒丢失的,中国佛教协会无法补办。

2、1994年至2000年受戒,丢失戒牒的,由于可供其补办的空白戒牒已经用完,目前暂时无法补办。

3、2000年后受戒的,补办戒牒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常住寺院提供证明;并由常住寺院通过所在市(县)佛教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逐级向中国佛教协会申请。我会在查核相关资料属实后,予以补办。

4、补办戒牒时需提供以下材料:法名、字号、俗名、出生年月日、籍贯所在地、出家年月日、常住所在地、剃度师法名、原戒牒复印件等相关详细资料。一寸穿大褂彩色登记照两张。(文/贺敬)


(更新时间:2022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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